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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章 迫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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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说塞外竟还有土地分,诸人均极为高兴。如今大旱已然过去,大多数人最期盼的大概就是回老家,继续种地,开始新的生活了。然而,这绝不是广宗城内这十五万黄巾军的结局,不仅褚燕明白,黄巾军的高层明白,大多数的黄巾军士兵想必也明白。

    因为他们是逆贼,这是十恶不赦的大罪。

    在我国古代,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皇宫有重大喜庆时,或者遭遇极大天灾的情况下,常颁布赦令,通常会赦免一批罪犯,这种行为叫大赦天下。指既往不咎,不再追究过去的问题,给予新机会重新开始的意思。这是天子卖好世人,笼络人心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大赦天下并非一刀切,它也是有限度的,不能一概而论。谋反、欺君、与皇权相抗的政治犯大多不在赦免之列,用现在的话来讲,这些人都是“站错队”的人。

    而具体来说,所谓的“十恶”,既非现在有人认为的“吃喝嫖赌抽,坑蒙拐骗偷”,也不是佛教中说的:“起罪之由,为身、口、意。身业不善:杀、盗、邪淫;口业不善:妄言、两舌、恶口、绮语;意业不善:嫉妒、嗔恚、憍慢邪见。是为十恶,受恶罪报。今当一心忏悔。”

    此时,佛教虽已经创教几百年,也于汉明帝时期传入中国,却只是在极少数人群中传播,很少见于此时的典籍。因此,佛教所说的“十恶”,与此却是决然不同的。

    在我国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恶”之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齐律》十二篇中,曾有:“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的记载,这是最初的所谓“十恶”。

    到了隋朝,随着佛教的日益兴盛,才将佛教所说的十恶也引入了律法之中。所谓法理不外乎人情,这便是极好的体现。因为法律是基于社会上大多数人共同遵守和认同的道德的基础上的,是共同的行为准则。人们将明显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准则,称为道德;而能够对他人造成伤害,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妨碍的准则,称为法律。极简单的例子,随地吐痰是不道德的行为,而随意杀人,则是触犯了法律。

    因为各地风俗不同,其道德与法律也是不一样的。在印度,牛的地位极高,说是印度人的图腾也不为过。据称,牛是可以上高速的,这种在印度人看来很正常的事情,在其他国家毫无疑问是被严令禁止的。这便是不同的社会环境和风俗习惯,所造成的法律制度的不同。

    在中国,直到唐代,《开皇律》与唐代《唐律疏议》对之的进一步的修订,才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

    其内容主要有:“1、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3、谋叛。指背叛朝廷。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10、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这所谓的十恶,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因此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所谓“遇赦不赦”。

    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是自周朝以来便为人们所普遍认同的周礼演变而来,强调的是秩序。所谓长幼有序,尊卑有序。孔丘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意思是:“做君主的要像君的样子,做臣子的要像臣的样子,做父亲的要像父亲的样子,做儿子的要像儿子的样子。”

    更明确简单地说,就是每个人都要找好自己的位置,然后按照礼制行事。因此,要说军队是封建统治阶级控制人身体的枷锁,那么礼制便是控制人思想的枷锁。当所有人都认为寡妇改嫁是不对的时候,那它就是不对的。所以说,有时候法律也是可以反过来影响道德的。

    后来,西汉董仲舒又将其简化,成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样,便在理论上为整个社会赋予了一整套制度,这一套制度便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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