爵位则用来册封当时资产阶级中的杰出人物。
具有该种头衔的宫廷贵族在政策上依旧实行的是隔代递减制,而后来又增加了爵士的爵位,但因为这个爵位敬陪末座的原因,所以这个爵位只是终身制。
至于另外的一类贵族则是过去的封建贵族,他们在资产阶级革命结束后,其爵位在政策上有隔代递减至变成了世袭制。
《继位者法案》在诞生之初,其实就是专门为这两类人制定的。
根据《继位者法案》的规定,帝国爵位继承法实行的是世子指定制嫡长子顺位继承制并存制度。
具体来说,就是具有爵位的贵族在生前可以从自己三代以内的血亲中,指定一人在自己死后继承自己的爵位,而如果没有明确指定的话,那在其死后则由嫡长子继承爵位。
后来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继位者法案》又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充了一条修订案,这条修订案被称为第一修订案。
按照这条修订案的规定,爵位可以由上代贵族指定人选或者是嫡长子继承,但其家产则会被分为两个部分。如果上代贵族在没有留下遗嘱明确剥夺某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时,全部家产中的一半由其爵位继承人继承,而另一半则由剩下的继承人平分。
在第一修订案出现后,后来《继位者法案》又经历了两次修订,在第二次修订后,《继位者法案》被延伸到了帝国的行政部门,而这次修订所增加的部分称其为第二修订案。
按照第二修订案的规定,帝国各级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如果在任职期限内,因为某些原因,诸如辞职、病逝、或者出现意外死亡的情况,在正常情况下,其职位并不由上级领导机构直接指定人选接任,而是由第一顺位继任人代理继任,直至一个任职周期结束。
之所以采用这样的方式,是出于限制上级部门的权力考虑,避免上级部门的领导因为过于强势,而对下级机构过度干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个人专权的发生。
至于《继位者法案》的第三次修订,是在大约50年前,这次修订再次补充了两条修订案,这两条修订案分别被称为第三与第四修订案。
其中第三修订案规定,如果帝国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谋杀等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如果其死因不能迅速查明,在这种情况下,则不采用顺位继任制的方式,而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在有继任资格的人选中指定一人继任。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二把手出于某些原因,不被敌对势力收买,或者是为了个人夺权而其对主管领导进行谋杀。
至于第四次修订案则是对第三修订案的补充,其内容规定任何帝国行政部门的最高领导者如果觉得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是发现部门内部出现不稳定的因素,在这两种情况下,同样可以打破正常的继任顺序,再有继任资格的管理层中指定一名自己信任的人为指定继任者。
如果该领导人在没有撤销指定继任者的命令之前发生意外,那么他的职位将由指定继任者直接继承。所以第四修订案又被称其为“指定继任者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