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作为的行为规定中,其中一个重要的要件是作为人未履行特定的义务。而在景晨一案中,市公安局、和平区分局和和平桥派出所自始至终都非常重视,在奥运会安保工作如此繁重的情况下,派出所仍抽出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侦破此案。秦晋为了这个案子呕心沥血,甚至遭到了很多人的误解,但他始终没有放弃过。直到现在,他还奔波在云南等地去抓犯罪嫌疑人,因而今天无法出庭。难道他的这种做法还不叫尽职尽责吗?
至于原告所说的,秦晋在知道蓝湘偷了手铐却没有马上去传唤他的情况,我们不回避这一点,但我要向法庭说明的是,当时因为秦晋原来的女朋友第二天要结婚。为了不影响到她们的喜庆气氛,经过和景志虎的沟通后,并得到了他的同意后,秦晋他们才推迟了传唤时间。这也是建立和谐警民关系的一部分,是人性化执法的内容。
本案迟迟没有结案的原因不在于秦晋没有履行职责,更不存在不作为行为,而且因为本案案情机缘巧合太多,线索一断再断,所以耽误下来。而绝对不是像被告所说的不作为。我们应该理解警察的工作,警察也不是万能的,侦破条件受许多客观条件和因素的制约,许多不可预测的事情随时会发生。所以,没有人可以肯定能够在多长时间去侦破一个案子。警察也是普通人,在工作中难免也会有失误,有疏忽。但只要他不违反职业道德,不对案情视而不见,虽然案子暂时不能侦破,但如果他是在一直努力着,那么他就是一位有责任心的警察。我们理解受害者的心情,也同情他们的遭遇,我们怀着同样的心情对犯罪分子恨之入骨。但犯罪分子藏在暗处,警察在明处,要找到他们抓到他们,有时要付出十分艰苦的努力和长久的等待。我希望大家能理解这一点。我的答辩完了,谢谢大家。”
接下来进入了法庭辩论程序。
原告律师何阳首先对左青松的答辩提出质疑。
“刚才被告代理人在答辩中提到被告没有不作为行为,并列举了不作为的一个构成要件,我在此想说明一点,《人民警察法》对警察不作为行为定义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公安机关负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失职,渎职行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左青松反驳说:“原告律师说到了不作为的定义,我注意到有一点是人民警察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那么在本案当中,受害人已经造成了后果在先,公安机关的涉入并未对受害人造成任何伤害。所以,不存在不作为情况。”
何阳说:“由于你们的消极行为,造成了我们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受挫,信任出现了危机,这难道不叫一种伤害吗?警察不作为的实质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并不仅限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还表现为漠不关心以及履行职责时方式和步骤不当。所以,被告无法脱咎于不作为行为。而且,如果真的像蓝律师说的那样那么钟情于自己的手铐,可为什么连自己的手铐和别人的手铐都区分不出来呢?”
左青松解释说:“那副手铐是奥运安保工作期间配发的新式手铐。它和以前的老式手铐唯一区别是上面有编号。但秦晋不可能每天都拿着手铐去核对编号吧!规范管理的目的是让民警树立爱护、保护警械的意识,而决不是用警械约束他们的行为和工作。所以,在本案中,秦晋自始至终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他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何阳说:“判断一名警察是否存在渎职行为不是看他是否有无办案过错,而是依据他在办案中是否尽职尽责,是否存在有私心,是否存在主观上故意拖延,客观上不积极执行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为了袒护以前女友的弟弟,故意拖延执法的时间,实属渎职行为。”
左青松反驳说:“在查出蓝湘偷走手铐时,秦晋已经和他的女朋友分手了,如果他心存私心的话,也是去报复他女朋友,在她婚礼场上把蓝湘带走,而决不是纵容他。”
何阳反问:“如果你刚才说的所为属于人性化执法的话,那么被告在一年中迟迟侦破不了一个一般的刑事案件,不能给受害者家属一个交代。这样有悖常理的做法算不算违背人性化执法呢?”
左青松在思索的时候,何阳又紧逼一步:“如果被告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那么那副手铐又是怎么跑到蓝湘的手里呢?如果被告的抽屉锁好了,如果他能照看好自己的警用器械,那副手铐能自己跑到蓝湘的手里吗?所以,被告玩忽职守是无可辩驳的实事。事实胜过雄辩。一切原因皆由这副手铐引起,一切后果就必须从这个原因上找答案。所以,我请求法庭对被告这种玩忽职守的行为给予定罪量刑。”
审判长看着左青松,“被告代理人还有陈述的理由吗?”
左青松摇摇头,“没有了。”
这是一个不祥的预兆。现在我唯一的期望就是奇迹会发生。希望秦晋会突然出现在大厅门口,带着抓到的罪犯,义正严辞地告诉他们我们所做的努力。